
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工程师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工程师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青年工程师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年工程师计划,聚焦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目标,以青年工程技术人才为培育对象,依托中国科协组织体系,通过开展系统化的政治训练、专业锻炼、社会历练,帮助青年工程技术人才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功底、拓展工程视野、提升创新能力,为打造卓越工程师后备队伍,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青年工程师计划培育对象主要是企业、科研院所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中从事工程技术研发、设计、建设、施工、制造、咨询等工作,具有一定实践基础的青年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条 青年工程师计划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培育服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年工程师计划的推荐审核、综合培育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推荐渠道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青年工程师计划实行推荐制。推荐渠道包括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全国学会和省级科协作为组织推荐渠道,“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负责人作为个人推荐渠道。
全国学会负责从本学会个人会员中推荐培育对象人选。
省级科协负责统筹和组织本地区省级学会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园区科协、国家实验室科协等推荐培育对象人选。
“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负责人负责从所在团队或所在单位推荐培育对象人选。
第七条 工作程序如下:
(一)中国科协发布通知,启动推荐工作;
(二)推荐渠道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渠道按照分配名额形成推荐人选名单,报中国科协;
(四)中国科协审定培育对象名单;
(五)各培育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具体培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科协和全国学会、省级科协按照分工承担相应培育职责。其中,全国学会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培育对象的培育工作,省级科协负责在本地区开展培育工作。
省级科协渠道和个人推荐渠道推荐的培育对象,不是全国学会会员的,原则上由相关全国学会发展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省级科协应结合本地区实际,面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和尚未设立科协基层组织的机构开设自荐通道,接受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工程技术人才个人申报。
第三章 人选条件
第十条 培育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家国情怀;
(二)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稳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曾经或正在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重大科研任务,或正从事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工程技术工作;
(三)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按申请年8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参与职称评定的,需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并提供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认定的工程实践业绩证明或工程能力评价认证;
(四)未曾因品德失范、严重学术不端、违反科技伦理以及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
(五)原则上应为全国学会或科协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培育对象中企业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民营企业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推荐渠道推荐培育对象人选一般应符合基本条件和人员结构要求,突出工程实践经验、解决问题能力和未来成长潜力,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第四章 培育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培育服务主要包括政治训练、专业锻炼和社会历练等三方面内容。培育对象在培育服务期内,参加相关活动应不少于240个学时。
第十四条 政治训练包括:
(一)国情考察研修。支持培育对象参加中国科协“领航计划”国情考察研修,通过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教育、工程师精神宣讲、重大工程观摩等集中学习研修,引导培育对象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常态化宣传教育。充分用好科学家博物馆、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等阵地资源,将政治训练融入各类培育活动,促进培育对象厚植爱国情怀,强化使命担当,激发创新活力,实现政治能力与专业能力融合提升。
第十五条 专业锻炼包括:
(一)工程能力培训。支持培育对象参加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各级科协组织举办的跨界理论学习研修、创新方法培训、注册工程师培训、工程能力国际互认培训等,邀请国家卓越工程师等高层次专家开展专题授课与经验分享活动,结合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场景应用等,帮助培育对象拓展前沿科技视野、夯实工程理论基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二)跨界研讨交流。支持培育对象参加中国科协“领先行动”以及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各级科协组织举办的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学术活动,包括主题论坛、跨界峰会、联合创新对话、技术需求与资本对接会、项目路演、课题研究、项目评估等。重点聚焦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深化“小而深、专而精”的关键突破研讨,通过交流思想、自由研讨、学术辩论等方式,实现深度碰撞、交叉启发、自由畅想、激发创意,拓展多维度创新视野,推动人才链、创新链和产业链协同。
(三)专业实践锻炼。支持培育对象聚焦国家战略需求与实际工程问题,开展自主命题研讨和实践考察,围绕新兴领域和未来产业中的技术瓶颈和创新场景开展深度交流合作,孵化可落地的技术解决方案或专利成果。推荐培育对象在各级科协组织、国际科技组织兼职,参加相关期刊编审等学术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历练包括:
(一)企业(院所)访学。支持培育对象经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所在单位或科协基层组织等推荐,进入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承担单位或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短期交流访学。
(二)挂职锻炼。支持培育对象经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所在单位或科协基层组织等推荐,进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科技型企业等开展跨单位、跨领域、跨行业交叉挂职锻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青年工程师计划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和重要活动支持等工作,组织推荐渠道开展培育对象推荐工作,审定培育对象名单;
(二)指导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科研院所科协、企业(园区)科协等各级科协组织以及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开展培育工作和组织评价考核;
(三)示范举办重点培育活动,支持培育对象参加世界科技与发展论坛、“一带一路”工程师能力建设论坛等工程领域重大活动;
(四)建设培育服务平台,对培育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为表现优秀的培育对象提供工程能力国际互认、推荐进入各级科协组织或国际科技组织任职的机会;
(五)协同相关部委共同构建完善工程师培养链条和体系。
第十八条 全国学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本学会培育对象推荐工作;
(二)结合本学会实际,为培育对象提供相关培育服务,重点做好专业锻炼方面的培育工作。为培育对象配备学术导师,通过言传身教、课题共研等方式提供学术指导,在治学态度、学术视野、工程伦理等方面进行示范引领;
(三)培育对象不是全国学会个人会员的,应根据培育情况适时发展为个人会员,原则上在培育期内完成;
(四)明确专门联络员,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培育对象的协调联络,及时跟踪并汇集分析培育对象的成长信息。
第十九条 省级科协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动员本地区省级学会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园区科协、国家实验室科协等科协基层组织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为培育对象提供相关培育服务,重点做好政治训练、社会历练方面的培育工作;
(三)明确专门联络员,负责本地区培育对象的协调联络,及时跟踪并汇集分析本地区培育对象的成长信息。
第二十条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及所属科协基层组织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持培育对象参加培育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对差旅等费用予以支持;
(二)支持培育对象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提供学术交流、调研考察、跨界合作、工程实践、联合攻关、交叉挂职等锻炼机会。
第二十一条 培育对象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育活动,及时反馈成长情况,积极申请成为全国学会个人会员,按要求提交成长总结报告,接受评价考核;
(二)认真按时完成牵头负责的工程项目、研发任务,将培育工作成效体现到工程项目、研发任务实施中;
(三)积极回馈社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等工作,主动帮助其他有需要的青年工程技术人才。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培育期内,中国科协会同培育主体对培育对象开展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培育对象结合参与培育工作的进展收获和牵头负责的工程项目、研发任务进展撰写年度(期满)总结报告,提交至其所在单位;
(二)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在征求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参与培育活动情况,给予年度(期满)表现评价,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和等次建议,提交至推荐其参与培育工作的推荐渠道;
(三)推荐渠道根据培育对象培育期内表现,结合其所在单位的表现评价和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意见和等次,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纳入中国科协科技人才信息库,开展长期跟踪服务;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参与各级科协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列入本计划工作档案,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国科协任何人才项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应加大信息化工作力度,充分吸收日常跟踪数据记录,减少培育对象填报材料负担。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培育对象在培育服务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培育服务:
(一)不再从事工程技术领域相关工作;
(二)被所在单位辞退或开除;
(三)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培育服务的原因。
培育对象终止培育服务的,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推荐渠道。推荐渠道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中国科协。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组织动员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投入资源支持青年工程师计划。鼓励以设立联合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特定领域和行业青年工程技术人才的政治训练、专业锻炼、社会历练等培育工作,扩大培育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协统一建设、运营培育服务信息化工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跟踪记录各有关方面日常培育服务数据,减少培育对象填报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